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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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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确定、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  加强政治引领,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坚持“关口前移”,切实强化培养环节,做到“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早发展”,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师生员工加强教育引导,引导师生员工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帮助他们了解入党程序,掌握《入党申请书》的写法,尽早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夯实发展党员工作基础。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新入职教职工或新入学学生入校前已提交入党申请书但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我校后仍要求进步的,原则上应重新提出申请,其在原学校(或单位)时的表现可以作为参考。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支部负责人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院级党委委员、组织员、党员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等专人进行谈话,以了解入党申请人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入党申请人的联系,并组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养活动(个别谈话,组织参加党支部、团支部活动等),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按照党员标准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

第八条  入党申请书是发展党员不可缺少的原始材料,院级党组织从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就应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院级党组织还应当将入党申请人信息及时录入到党员信息系统。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团员原则上应采取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不在此范畴的,可以采取党员推荐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应在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条  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应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院级党委(党总支)每年应按计划举办院级党课,对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开展集中教育培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第十二条  面向积极分子开设的院级党课一般每期不少于24学时,党课开课计划应提前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面向同一批次入党积极分子的院级党课一般应在当学期完成。经考核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将获得院级党课结业证书,作为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必要条件。党支部层面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一般以书面形式每季度汇报一次;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在审阅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的基础上,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可以采取定期与随机考察相结合、民主评议与个别了解相结合、党内与党外考察相结合等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政治立场,重点考察他们在近年来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考察思想觉悟,重点考察他们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坚信共产主义,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考察学习、工作表现,重点考察是否在学习、工作中勤奋努力,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考察组织纪律观念,重点考察是否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否对党忠诚老实,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有全局观念;考察群众观念,重点考察关心集体和同学、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有无奉献精神;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达到标准的,可直接确认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在入党申请人档案的基础上,加入院级党课学习班学习总结、结业证书、团组织推荐材料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材料,可形成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至少一年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在对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工作、学习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学生班主任、辅导员的意见(研究生要听取导师意见),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答辩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深入考察,通过反复酝酿讨论,提出发展对象人选,在报院级党委(党总支)研究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即政审综合意见。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举办的校级党课的学习(一般不少于32学时)。通过校级党课学习,使发展对象系统学习党史党章党纪,进一步提高发展对象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坚定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信念和决心,为加入党组织奠定坚实理论基础。未通过校级党课集中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院级党组织和党支部也要通过理论教学、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发展对象的日常教育培养。

第二十条  在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的基础上,加上群众调查意见、政审材料、校级党课学习班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可形成发展对象档案材料。

对于在校期间未能发展的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在其离校时将材料装入其人事档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所在学习、工作单位的,党支部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包括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个人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是否清楚;政审外调材料及其它考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备等,经讨论认为合格后,即可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凡支部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发展对象材料应包括:入党申请书;院级党课学习班结业证书及党课学习总结;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团支部推荐意见和团总支推荐表)或党员推荐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校级党课学习班结业证书及党课学习总结;政审外调材料;政审综合意见;群众调查意见;导师意见(研究生提供);成绩单(学生):发展对象截止到发展当学期必修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补考后应至少无不及格记录(各院级党组织可以在不违背此条款且在保证完成年度发展计划前提下,对学习成绩做出具体要求);综合材料(自传)。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党员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展,需要做进一步的考察:1.对党不忠诚老实,有意隐瞒本人或家庭历史;2.信仰宗教;3.本人或家庭成员历史不清;4.未列入年度发展计划;5.考察不真实,弄虚作假;6.材料不全。

第二十四条  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应在一定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学习或工作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班级(单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政治审查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起止日期;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公示期内发现问题的,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为党员的,可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并在院级党委指派专人谈话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公开处理结果,并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党员前,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复审。院级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应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校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党委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级党委(党总支)及各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院级党委(党总支)也可进行集中指导。

第二十六条  经预审、复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果发展对象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

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前,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应正式向党支部提出关于是否同意发展对象入党和是否同意支部决议草案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应形成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要包括对申请人的基本评价(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的条件等),票决情况(包括党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和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票决时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以及票决结果)、通过票决日期、党支部名称、党支部书记签名等。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含)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时,发展对象本人不必回避。

党支部要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要准备好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会场要悬挂党旗一般为4号党旗,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党支部党员大会”的会标。

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程序是:

1.宣布开会,清点、报告应出席正式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

2.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

3.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

4.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觉悟、思想状况、表现情况、入党动机、培养教育过程等,并对其是否愿意介绍其入党表明意见;

5.支部委员会汇报对发展对象培养、教育以及政审的情况,提出支部委员会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

6.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其提高认识,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7.与会正式党员对是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票决并对支部大会决议分别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

8.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9.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决心,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也要表明态度;

10.列席人员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着重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情况和理解程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帮助,提出明确要求,端正入党动机。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意见,经调查核实属实,但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的问题,在谈话时要明确向发展对象指出,并督促改正。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但应当对其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审批)。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含)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院级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以填发《预备党员通知书》形式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并通知本人(下发《预备党员通知书》)。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支部应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他克服缺点,继续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使其早日加入党组织。院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一周内,应当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审批后的预备党员材料应由院级党委(党总支)暂时保存,备转正时使用。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应向预备党员进行增强党性,严格党内生活的教育,讲解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并提出要求,促使其自觉接受党内生活的锻炼,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一般院级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入党宣誓的程序是:

1.奏(唱)国际歌;

2.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在领誓人领读下跟读誓词,读完誓词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3.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4.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分别发言。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校、院两级党组织开办党课对预备党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一般不少于32学时),同时可以分配给预备党员适当的工作任务,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锻炼,帮助他们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素质。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从入党之日起,每三个月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入党介绍人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半年进行一次书面的思想总结。党支部每半年要听取一次入党介绍人的汇报,并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并实事求是地作鉴定。同时将总结、评议、鉴定记载到《中共预备党员考察表》相应栏目内。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前(一般在预备期满前15天左右),预备党员应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及书面预备期总结。提出转正申请要坚持自愿原则,如本人没有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要进行提醒、启发和教育,经教育仍不申请转正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将其《入党志愿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入党介绍人应及时报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并向党支部提出其能否转正的意见;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将此意见作为衡量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重要依据。支委会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入党介绍人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预备期期间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前进行。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学习或工作所在单位公示内容:党支部拟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定;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班级(单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公示起止日期;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研究处理意见: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转正的,可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并与预备党员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转正;经核实问题严重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延长预备期或不予转正,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公开处理结果,并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党支部应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两周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条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对能认定的,院级党委(党总支)在其预备期满时,一般情况下应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进一步考察培养,但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拟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院级党委(党总支)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院级党委(党总支)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书面汇报。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一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表决时,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本人不用回避。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主要程序是:

1.清点、报告应出席正式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会议有效);

2.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

3.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4.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

5.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7.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党委审批。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要做到:派人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主要看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是否扎实,党支部讨论其转正的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应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审批,无故超过规定时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批准按期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的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简要列出原因,书记签名、党委盖章。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四十四条  审批后,院级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以填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形式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委员会成员应当同本人谈话,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并通知本人(下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支部要具体地向其说明延长的原因,帮助其正确认识,努力改正缺点,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延长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转正手续和工作程序同前。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可转为正式党员(党龄从延长的预备期满算起);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得再次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关系到预备党员的政治生命,要有事实根据,理由要充足,并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只是说明其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仍要关心他的进步,一旦具备条件,可以重新入党。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院级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院级党委(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发展党员年度计划的确定。党支部每年11-12月份要在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逐个分析,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程度和各方面的意见,确定列入发展计划的积极分子名单。发展计划可按照计划发展人数的100%120%提出,并排列顺序。发展计划提交院级党委(党总支)同意后方可实施。

发展党员年度计划的备案。院级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初将发展计划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有权就发展计划的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发展党员年度计划的执行。发展党员计划一经逐级审查通过,党支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情况或发现有重大偏差,要及时报告。党支部每年3月、9月可对发展计划进行—次调整,并报院级党委(党总支)。经院级党委(党总支)会议通过后执行,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院级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半年自查一次。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院级党委(党总支)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八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各院级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范》(党组发20161号)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012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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